42.1 历史
在场内期权交易的短暂历史中,在税务法则上有过若干次重大的变化。当期权在1973年开始上市的时候,税务法令将从出售期权中得到的获益和亏损当作一般收入。这里的思路是,只有专业人员和在行业中的人实际上出售场外期权,因此,他们的盈亏代表了他们的一般收入,或者说,生活的来源。这条法规展现了一些涉及价差的有意思的策略,因为价差的多头腿可以被看作是长期盈利(如果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话,这是当时长期盈利所要求的持有期限),而价差的空头腿则是一般的亏损。当然,为了产生这样的结果,股票必须朝想要的方向运动。
1976年税务法有了改变。影响到期权交易者的主要变化是,长期持有期限延长为1年,同时,从卖出期权得到的获益或亏损被看作资本盈利。长期期限的延长基本上取消了场内期权持有者会得到一笔长期盈利的全部可能性,因为场内期权市场中最长的期权也只有9个月的期限。
在这个阶段,有各种各样的税务策略可以使用,它们可以合法地让投资者将资本盈利从今年推迟到明年,从而避免付税。基本上说,投资者可以进入一个涉及在明年到期的深度实值的期权的价差。这样的价差或许可以建立在10月,使用1月的期权。然后,他等待标的股票运动。一旦运动发生,这个价差就有一条腿盈利,另一条腿亏损。这笔亏损通过将亏损的头寸挪仓到另一个深度实值的期权而兑现。兑现的亏损于是就可以申报在这一年的税收里。价差剩下的部分(现在是一笔未兑现的盈利)就可以留在那里,一直到下一年的到期日。在那个时候,这个价差就可以平仓,盈利得以兑现。因此,这笔盈利从这一年移到下一年。然后,在这一年的后半期,这笔盈利可以再挪入再下一个年度,以此类推。
1984年发布的新的税收法令有效地制止了这样的实践。进行了两项全面的改革。首先,新的法令规定,任何涉及对冲的期权价差(就像前面示例里的那两手深度实值的期权),如果有亏损,允许承接亏损的数额不得超过它的大于价差另一条腿的未兑现盈利。[税务文件坚持根据旧有的商品术语将这些头寸称作“跨式价差”,不过,就期权的目的而言,它们实际是价差(spreads)或卖出备兑(covered writes)。]作为这条法令的一个副产品,股票的持有期限可以通过卖出过度实值的期权而被终止或取消。其次,新的法令要求在所有非股票类期权和期货中的头寸在税务年结束的时候都要根据市场价进行结算,兑现的和未兑现的盈利都要纳税。非股票类的期权的税率比股票类期权的税率要低。然后,1986年,长期和短期资本盈利的税率都变为同最低的一般税率相等。我们将详细讨论所有这些要点。